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09.10.2014  13:36

各市、县粮食局:

      今年秋粮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秋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4〕2104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4年秋粮收购检查工作的要求,现就开展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秋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油经营者。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粮食企业、外资粮食企业、跨地区收购粮食的外地企业。

      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下称委托收储库点)是重点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情况和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情况。重点包括:

      1.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核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2.粮食收购者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粮油质量等级标准和增扣量标准,坚决纠正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收购、贴费用收购以及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粮食等违规行为;

      3.委托收储库点是否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否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和“四坚持四确保”收购准则,坚决查处“以陈充新”、“就地划转”、“二次开票”等违规行为;

      4.粮食收购者是否及时支付农民售粮款,是否做到“粮出手、钱到手”,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打白条”等违规行为;

    5.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是否建立了质量档案,是否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

    6.粮食收购者履行相关义务以及诚信经营等情况,督促粮食收购者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对不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以及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据等违规行为严格查处;

    7.委托收储库点是否严格按照《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手册》和《安徽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流程图》规范操作,是否优化服务措施,真正做到让售粮农民来时“热心”、交时“称心”、走时“舒心”;

      8.其他违反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2014年度储备稻谷轮入和新增储备落实情况检查结合秋粮收购专项检查一并开展。

      三、检查时间

      秋粮收购专项检查从收购工作开始到2015年1月31日。

    四、检查方式

      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在地原则对辖区内从事秋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油经营者、加工及转化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县(市、区)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必要时可组织力量直接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开展检查。

      省粮食局将会同省农发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对市、县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重点巡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秋粮收购专项检查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方案并实施。检查方案要报省粮食局备案。各地要认真落实粮食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粮食部门要主动牵头,联合物价、工商(市场监督)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要与周边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开展执法协作,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粮食流通秩序。

      (二)加大检查力度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购集中期要组织精干力量,深入一线开展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予以相应处罚。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查处各类涉粮违法违规案件。

      (三)规范公正执法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既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又要严格市场准入、规范收购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要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执法规范公正。各地要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宣传,确保执法公开透明,提升执法公信力。

      (四)及时报送信息

        各地在开展专项检查过程中,要规范建立执法工作日志和日常监管记录并及时归档。各市粮食局从10月份开始至收购结束,每月向省粮食局报送一期专项检查工作动态,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专项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各市粮食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检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以正式文件报省粮食局。

安徽省粮食局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