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07.11.2014  14:45

各市,广德、宿松县粮食局:

      现将《“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粮食局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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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强“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和经营的粮油产品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34号)(下称《实施意见》),现就加强“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目的

      确保“放心粮油”经营网络提供的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确保“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店管理规范。

      二、监管主体与对象

      (一)监管主体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的监管主体。具体实施对“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的市场经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作用,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对“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管对象

      监管对象:经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统一标准规范认定并挂牌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放心粮油”经营网络是市场经营的直接责任主体,应确保各项经营活动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放心粮油”工程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服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实施意见》要求,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放心粮油经营网络依法实施监管。

      (二)监管对象自愿原则

      各类“放心粮油”经营网络要自觉履行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义务,自愿接受监管,否则不予挂牌。

      四、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是“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执行《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实施标准》和《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经营管理制度》的情况,保障放心粮油经营网络所经营产品的质量放心、计量放心、卫生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监管工作的重点是:

      1.查验“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经营粮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等证照是否齐备、有效。

      2.检查“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执行质量管理、卫生安全管理、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粮油下架退市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3.检查“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服务规范悬挂公示,质量承诺书签订情况。

      4.检查“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经营的粮油产品是否是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评定的“放心粮油”品牌产品和取得“QS”认证以及省内外知名品牌的产品。

      5.检查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经营的散装粮油、杂粮等是否符合质量、卫生、储存、标签标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要求。

      6.检查“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是否建立购销台帐,并按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报表,数据真实、及时、有效。

      7.检查“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是否认真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坚持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公示制度。

      8.检查“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的是否是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放心粮油”经营网络有无统一规范的门头标识。

      9.检查“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情况。有无避免散装粮油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有无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及通讯等设施、设备。

      五、监管工作方式

      1.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受理举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对“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进行监管。

      2.“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经营的粮油产品的质量抽样检测工作,依据《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加强“放心粮油”质量抽样检测工作的通知》(皖粮行〔2014〕52号)规定执行。

      3.要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对“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建立监管档案。

      六、监管结果的运用

      1.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予以通报。省粮食局采取全面检查和随机抽查方式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

      2.“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不符合《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点/经销点/配送中心实施标准》和《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点/经销点/配送中心经营管理制度》要求,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放心粮油”经营资格(摘牌):一年内两次发现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经营或粮油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被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情节严重的;拒绝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将“放心粮油”标牌转让和租借给其他经营者的。

      3.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省局报送监管情况,经核准后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公布监管结果,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七、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并报省粮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