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监管细则》的通知

20.07.2017  09:33

各市、县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规范随机抽查管理,省局制定了《安徽省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监管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即贯彻落实。各市、县也要参照省局随机抽查事项监管细则,逐项制定本级监管细则。 

 

 

安徽省粮食局

2017年7月19日

 

安徽省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监管细则

 

一、省级储备粮监督检查

(一)抽查依据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二)抽查对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三)抽查方式

1. 随机选定抽查企业。在已经建立的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目录库中随机抽取。

2. 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安徽省粮食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全省粮油库存检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3. “四不一直一坚持”。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现场,坚持问题导向。

(四)抽查要点

1. 执行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

2. 省级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3. 省级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

4. 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

5.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

6. 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五)抽查程序

第一步:根据省政府、国家粮食局安排,或者根据群众举报、舆情信息等情况,或者根据其他工作需要,制定随机抽查计划;

第二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

第三步:随机抽调检查人员,组建检查组(2人以上);

第四步:赴抽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第五步:向局分管领导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重大事项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局长办公会研定);

第六步:形成检查报告,并采取如下措施: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交、移送;

第七步:案卷归档。

二、粮食库存检查

(一)抽查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抽查对象

各类粮食收储企业。

(三)抽查方式

1. 随机选定抽查企业。在全省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含有全省所有承储政策性粮食的具体承储库点名单)随机抽取。

2. 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安徽省粮食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全省粮油库存检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3. “四不一直一坚持”。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现场,坚持问题导向。

(四)抽查要点

1.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省级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3. 省级储备粮轮换情况;

4. 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

5. 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五)抽查程序

第一步:根据省政府、国家粮食局安排,或者根据群众举报、舆情信息等情况,或者根据其他工作需要,会同安徽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制定检查方案;

第二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

第三步:随机抽调检查人员,组建检查组(2人以上);

第四步:赴抽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第五步:向局分管领导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重大事项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局长办公会研定);

第六步:形成检查报告,并采取如下措施: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交、移送;

第七步:案卷归档。

三、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一)抽查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抽查对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三)抽查方式

1. 随机选定抽查企业。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目录库中随机抽取。

2. 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安徽省粮食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全省粮油库存检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3. “四不一直一坚持”。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现场,坚持问题导向。

(四)抽查要点

1. 粮食收购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情况;

2. 粮食收购者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

3. 粮食收购者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

4. 粮食收购者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

5. 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等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

6. 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五)抽查程序

第一步:根据省政府、国家粮食局安排,或者根据群众举报、舆情信息等情况,或者根据其他工作需要,制定随机抽查计划;

第二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

第三步:随机抽调检查人员,组建检查组(2人以上);

第四步:赴抽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第五步:向局分管领导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重大事项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局长办公会研定);

第六步:形成检查报告,并采取如下措施: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交、移送;

第七步:案卷归档。

四、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

(一)抽查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二)抽查对象

政策性粮食任务承担企业。

(三)抽查方式

1. 随机选定抽查企业。在全省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目录库中随机抽取。

2. 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安徽省粮食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全省粮油库存检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3. “四不一直一坚持”。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现场,坚持问题导向。

(四)抽查要点

1. 承储库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

2. 承储库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

3. 承储库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

4. 承储库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

5. 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

6. 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

(五)抽查程序

第一步:根据省政府、国家粮食局安排,或者根据群众举报、舆情信息等情况,或者根据其他工作需要,会同安徽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制定检查方案;

第二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

第三步:随机抽调检查人员,组建检查组(2人以上);

第四步:赴抽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第五步:向局分管领导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重大事项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局长办公会研定);

第六步:形成检查报告,并采取如下措施: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交、移送;

第七步:案卷归档。

五、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一)抽查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二)抽查对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活动的经营者。

(三)抽查方式

1. 随机选定抽查企业。在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活动的经营者目录库中随机抽取。

2. 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安徽省粮食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全省粮油库存检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3. “四不一直一坚持”。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现场,坚持问题导向。

(四)抽查要点

1. 建立统计台账情况;

2. 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情况;

3.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

4. 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抽查程序

第一步:根据省政府、国家粮食局安排,或者根据群众举报、舆情信息等情况,或者根据其他工作需要,制定随机抽查计划;

第二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

第三步:随机抽调检查人员,组建检查组(2人以上);

第四步:赴抽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第五步:向局分管领导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重大事项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局长办公会研定);

第六步:形成检查报告,并采取如下措施: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交、移送;

第七步:案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