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的通知

30.12.2014  19:37

各市、县粮食局:

      为切实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二、审核对象

      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不论本年度有无粮食收购行为,均须参加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许可证已经到期的,均须换发新证,新证有效期自换证之日起计算。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要按照《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效率的意见》(厅发〔2013〕1号)要求,进一步加大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宣传力度。凡未来参加年审的,应逐个联系并书面告知,确保领证人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审。要强化服务意识,对个体经营户比较集中的乡镇,粮食部门应主动上门,现场审核办理。要向审核对象耐心细致地讲解粮食资格审核填报方式方法,做到填报材料数据详实。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一户一册”的原则建立起获得收购许可资格的粮食经营者信息档案,档案应含全套年度审核资料及核发的行政执法文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填报“2014年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情况汇总表”、“2014年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经营者基本情况表”、“2014年安徽省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和书面报告收购许可证年审情况,以市为单位于3月21日前报省局调控处小型机AHJS/2015年度收购许可目录下,同时将审核结果抄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加大监督,规范行为。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按规定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坚决制止。对不按规定进行粮食收购资格年度审核的,要依法予以注销。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的,要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不按制度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等统计数据,不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有关政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等情况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四)公正执法,严肃纪律。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收购许可证的年度审核工作,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精神,今年国务院对粮食许可证审批明确规定“粮食许可证从前置变后置”,减少办证环节,各地要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2014年安徽省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情况汇总表

          2.2014年安徽省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经营者基本情况表

          3.2014年安徽省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14105.doc

14105附件1.xls

14105附件3.xls

14105附件2.xls

 

 

 

 

安徽省粮食局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