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化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16.05.2014  18:32

      近日,合肥市文化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暂行办法》明确:对服务对象的范围跨行政区域、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文化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具备《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同时具备专职从业人员达5人以上等条件的,可向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继2007年取消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后,2009年合肥市实行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2013年5月,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出台后,该市对除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皖代表机构等之外的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探索,合肥市陆续出台体育类、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办法,对各项具体条件进行了明确,便于申请单位对照执行。
      《暂行办法》规定,县(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具体条件,由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直接登记管理的实行,摒弃了业务单位和登记部门双重管理的束缚,降低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门槛,对于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上报单位:合肥市民政局
信息作者: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