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27.04.2016  21:27
皖食药监药化生秘〔2016〕18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和省领导批示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三、自发文之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省局提出申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包括许可期限尚未到期的企业),可向省局提出换证申请。省局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附件)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生产条件简陋、生产管理混乱、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将不予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

四、自2017年1月1日起,未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对于无法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将收回原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公开宣布作废。

五、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事项有关要求

(一)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资料交所在地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注明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人,加盖公章后由企业报送省局。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如发生变更生产地址或者增加许可项目等实质性变化的,按照新申办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程序办理。

(三)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文字性变化(地理位置等不变)或企业住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生产技术和工艺等未发生变化的,除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行政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申请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本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当日常监管责任人由于工作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时,由所在地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许可证副本上更换日常监管责任人。

(五)申请延续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应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前,至少提前60个工作日向省局提出申请,并参照新申办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程序办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应通过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和省局行政审批系统提出申请后,方可到省局提交纸质材料。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使用手册和演示视频可到所在地市局领取。

(七)本通知未明确说明的事项,按《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执行。

六、各市局要高度重视换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本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新办、换发、注销等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同时,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附件: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国家总局2015年第265号公告附件) 点击下载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