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26.12.2017  00:38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空气站”)运行维护监管,严格落实监测保障和质量管理职责,杜绝弄虚作假等干扰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近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印发文件,对全省各市环境监测站加强空气站运行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切实保障空气站正常运行。各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空气站的监测保障,包括站房及出入、电力供应、安全保障、网络通讯等基础条件保障,对经常出现断电等情况的站点按照省环保厅要求进行电路改造或采用双电路、购买发电机等保障措施。发现城市站点周边环境异常情况,需立即报告环保局处理并告知运维公司,涉及国控站点的需同时报告省站。

二是做好数据质量监控分析。各市县监测站要建立数据监控队伍和工作机制,实时监控空气数据,加强分析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各市监测站要严格履行审核和质控相关要求,发现监测异常和数据异常要及时报告,立即分析可能原因,与运维公司做好沟通,及时处理,避免异常数据对空气质量评价及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监测站报告数据异常情况需提供数据异常截图趋势分析,及周边现场照片等材料。

三是建立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禁止采用固定/移动喷淋等手段干扰监测行为,并协调相关部门避免道路、工地洒水等对空气监测造成影响。禁止在空气站周围种植高大树木影响空气流动。如在空气站站房周边20米外种植绿化植物的,采用喷淋等手段对植物进行浇洒不得影响监测。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