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交通条例审议 公交站30米内不得停车

22.09.2015  09:58

公交 站30米以内,私家车不得停靠;不得携带宠物乘车;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被处罚1000元……9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听取了省交通厅厅长施平所作的《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说明。这是该条例首次提请大会审议。

公交站30米以内,私家车不得停靠

在大马路上,经常可以看到,私家车接送人,为了停靠方便,就直接在公交车站牌上下车,而堵住了后面的公交车,进而引起堵车现象。

因此,草案规定:“在公共交通站点及距离站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公共汽(电)车外,不得停车”。违反本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对于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污损、涂改、覆盖城市公共交通标志、设施,或者以摆摊设点等行为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除导盲犬外,不得携带宠物乘车

草案明确规定,以后宠物不再享有乘公交车的“权利”了。

记者了解到,草案作出了城市公交乘客应当遵守公共交通乘坐规则,需遵守规定:“按顺序排队等候乘车,先下后上;上车主动购票、投币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父母或者其他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有碍他人安全、健康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乘车;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向车外抛扔废弃物;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车辆正常营运、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携带物品重量超过25千克,要另给费用

本次提交的草案稿,对于免费乘车的人群,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其中,免收下列乘客或者货物的乘车费用: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其他持有免费乘车证件的人员;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客携带的重量25千克或者长宽高之和不超过200厘米的物品。这就意味着,今后,乘客携带物品,超过25千克或者长宽高之和超过200厘米,就要另给费用。

此外,根据草案,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如果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未及时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临时变更公交线路至少提前10天公告

根据草案,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营运合同确定的线路、走向、站点、时间、班次营运。确需调整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并于实施之日前10日向社会公告。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走向、站点、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协商确定调整方案,并由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于实施之日前10日向社会公告。

草案中还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如果没有及时受理乘客投诉,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不在车厢内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的,未及时组织乘客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等情况,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也将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星级记者 俞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