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为跨越发展保驾护航

30.11.2014  19:01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自身职权,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有机结合,推进高效立法、民主立法、务实立法,不断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高效立法:民营经济立法开设“绿色通道

  对于合肥市民营企业来说,一股“暖意春风”扑面而来。2013年初,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两部法规的立法程序。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起草小组,实行集中办公,形成整体合力;同时广泛征求意见,凝聚民智民意。

  仅用8天时间就拿出法规修改稿初稿;用6天时间完成了整合、修改,形成了法规征求意见稿。同时,又用11天时间完成了征求意见和再次修改……“我们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高效、民主、优质修订两部地方性法规,从修订到一审仅用一个月时间,突出为民营经济发展‘撑腰’。在这两部法规的修改步骤和时间表中,处处体现了‘合肥特色’、‘合肥速度’。这在合肥市立法史上尚属首次。”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道。

  开门立法:制定法规广聚“民智

  立法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如何确保地方性法律法规符合群众利益,对老百姓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进行合理的司法解释?这就要求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地听取各界群众意见,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

  2011年,《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无论从立法形式和内容上都是一大新突破。该条例是委托安徽大学陈宏光教授带领的“法治政府创新团队”及三位博士组成的“专家团”共同参与。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首次与专家合作,共同修改法规草案。

  2013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由民营企业家、个体户代表和政府、开发园区负责人等参加的座谈会,共同商讨《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两部法规的制定细节。企业界代表发言时,在场的市人大常委会、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都不停记录。参加座谈会的安徽国购投资集团董事长袁启宏说:“邀请我们参与,不仅是对企业的尊重,还体现了人大立法工作的开明与包容。

  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为民的宗旨,每年都组织召开座谈会,讨论研究各类相关群体的立法意见,并在新闻媒体上全文公布草案,公开征集民意、吸纳民智。

  务实立法:几十部法规护航经济民生

  上面两部条例只是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缩影。1983年11月23日,合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第一次草拟法规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开启了我市地方立法的先河。35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地方立法摆在突出位置。从1983年到2014年,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中,现行有效的45件。

  1987年通过的《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使得环城公园景区在城市高速发展的几十年后依然焕发勃勃生机;1998年通过的《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成为首部激励科技创新地方性法规,为合肥科技创新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2011年通过的《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是合肥立法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对于违法排污行为产生强烈震慑作用……可以说,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合肥和广大市民的身边,这些法律法规一直发挥着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又适时制定《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修订《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规范》,规范立法行为,推进法规实施,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规草案等扩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途径,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迈出新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