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一封信

28.04.2016  22:30

  栏目报头词: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安徽省地税局税收宣传月特别报道

  为了确保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涉税业务,全力以赴保障营改增税制转换的平稳过渡,无缝衔接,确保营改增纳税人5月1日顺利开具增值税发票,6月1日顺利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省国税、省地税联合署名发布了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一封信,共七部分内容:

  一、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行业范围及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现行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将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二、营改增试点推开工作时间安排

  201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或者核实登记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领用发票种类和数量确认、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税收优惠资格备案、出口退(免)税登记等手续。

  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依法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个人销售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2016年6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申报期限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税务登记

  未领取过“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联合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国税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需要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领取国税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已领取过上述相关证、照的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核实税种登记的相关信息。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发票领用

  纳税人可以申请领用的票种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其他普通发票。国税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并结合纳税人在地税机关的发票领用情况,核定纳税人的票种和供票量。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须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申领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二)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客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除销售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外,一律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需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六、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纳税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交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

  纳税人销售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符合《通知》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可按规定将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交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手续,以享受相关政策。

  七、纳税申报

  2016年6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在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以及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的国税窗口申报缴纳2016年5月及以后所属期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