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科研发展新政 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30.12.2016  21:36

今天下午,在安徽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省科研改革实施意见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省财政厅副厅长孟照红对《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进行了发布和解读。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针对安徽省科研项目资金存在“过细过繁”、“重物轻人”等问题,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聚焦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遵循“六个坚持”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遵循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公开透明、坚持“放管服”结合、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着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根据实施意见,高校和科研院所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资金额度、分配方式、项目类别、项目承担单位等信息都将公开公示,增强透明度。在项目管理方面,后补助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稳定支持科研项目按部门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列支;横向科研项目资金自主规范使用。在人员经费使用方面,提高公开竞争研发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专家咨询费参照国家规定据实列支。在工资政策方面,绩效支出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无论是否有编制,都可开支劳务费。此外,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剩余资金可结转使用,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使用。

实施意见鼓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其直接从事科研任务人员,以及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使用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按照有关规定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相关经费支出不列入“因公出国(境)费用”科目,列支“差旅费”或“会议费”科目。

实施意见在完善政策、释放活力、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的同时,强调要依法理财、规范管理。强化项目法人单位资金管理责任,加强主管部门科研项目管理责任。(周雨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