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时约定给女方50万 离婚后却反悔

17.11.2017  01:43

    安徽新闻网(www.ahnews.org)讯: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一方给另一方大数额补偿是否必须履行?近日,合肥市肥西县法院调解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给出答案。

  陈某与卫某原系夫妻,婚后,陈某在家相夫教子,做起了全职太太,卫某在外经营工程,收入较高。2017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证。由于陈某为家庭付出较大,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到2017年年底一次性付给陈某50万元。

  离婚后,陈某一次与卫某交谈中,卫某明确表示,离婚协议没有效力,不愿支付这50万元。陈某一纸诉状将卫某起诉至肥西县法院。近日法院通知双方进行了调解,法官经询问双方得知,陈某为家庭付出较多,自己却没有什么收入,而卫某将主要精力用在生意经营上,所以收入高,离婚时给陈某的50万元,也属于经济能力范围内,属于自愿,没有被协迫的情形,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卫某答应按协议履行支付陈某的50万元,双方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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