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修订禁毒条例 重拳惩治各类涉毒行为

01.06.2017  08:47

  ◎违规发布涉毒信息将受处罚

  ◎戒毒未满3年禁止驾驶机动车等交通工具

  ◎快递实名制斩断毒品传输链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戒毒未满3年不得驾驶机动车等交通工具、邮政快递业必须实行实名登记制并配备必要的安检设备……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毒条例》5月27日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不仅明确细化了禁毒工作责任,还进一步加大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为禁毒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鉴于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作,新《条例》在明确禁毒委成员单位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禁毒工作的领导。新《条例》不仅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还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建立禁毒工作责任机制。

  为预防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新《条例》禁止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广告,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单位和个人若违反规定,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吊销经营许可。

  为防止毒驾行为的产生,新《条例》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交通工具。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申领前款所列交通工具驾驶证照的,依法不予受理。新《条例》还规定,校车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的,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大中型客货车、出租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未戒除的,应当依法注销驾驶证。

  为防止毒品通过寄递方式传输,新《条例》要求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若违反规定未实行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物流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