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一社区服刑人员因酒驾被判缓刑 仍然开车报到

14.01.2018  12:53

    安徽新闻网(www.ahnews.org)讯: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缓刑的汪某“胆色过人”,近日居然亲驾“爱车”前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受到工作人员严肃教育。

  据悉,2017年8月份某日,汪某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后经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11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2017年12月底,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并结合汪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对汪某宣告适用缓刑。然而,明知自己驾驶执照被吊销,汪某依然我行我素, 2018年1月8日,汪某在前往宣城市泾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时仍然驾驶“爱车”。根据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汪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车车辆显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现情况后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对汪某开展教育谈话,严肃告知汪某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属违法行为,告诫汪某进行社区服刑后不得“再驾”,否则将引发连环效应直至收监执行。汪某表示从自己家到报到的地方没有几步路以为不要紧,通过教育已经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表示今后再也不敢违法违规,随后汪某当场通知家属前来将车辆开走。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被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