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社会扶贫先进表彰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16.05.2014 19:35
本文来源: 扶贫办
有关市、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精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定对全国社会扶贫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为做好全国社会扶贫先进表彰评选推荐工作,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决定分配给你市 县(区) 一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类型
定点扶贫先进集体、定点扶贫先进个人、参与扶贫的企业先进集体、参与扶贫的社会组织先进集体、参与扶贫的各界人士先进个人。
二、表彰范围
参加定点扶贫工作的集体和个人,参与扶贫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单位和个人,参与扶贫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
三、评选条件
1、先进集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积极参加扶贫开发各项工作,措施具体,富于创新,有力地促进了帮扶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扶贫开发成效显著,得到被帮扶地区干部群众的充分肯定,社会认同度高。
2、先进个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扶贫开发事业,以各种形式积极参加扶贫济困活动,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社会反响好。
四、评选程序
1、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包括村委会、居委会)或主管单位民主推荐产生。
2、拟推荐先进个人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拟推荐先进集体在上级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3、拟推荐对象经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等额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4、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等额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有关要求
1、组织领导。全省的评选推荐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市、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评选、推荐、审核等工作。
2、政策要求。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先进个人比例控制在20%以内;先进个人中女性和少数民族应占适当比例。各界人士评选范围不包括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对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受表彰个人不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3、审核要求。推荐对象是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要征求当地工商、税务、人社、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意见;是社会组织或社会组织负责人的,要征求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意见;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要征求其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其他个人,应征求其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
4、纪律要求。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评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一经查实,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受表彰后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或荣誉证书。
5、时间要求。各相关县(区)要根据分配到县(区)的表彰类型,于5月15日前将推荐对象的简要事迹、推荐工作情况报告等加盖公章后,上报所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于5月23日前完成审核并上报至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所有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相关表格可在安徽省扶贫办网站(http://ahfp.ah.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胡满意
邮 箱:[email protected]
电 话:0551—62601286,15905519732
附件:1.全国社会扶贫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2.全国社会扶贫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3.表彰类型说明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
本文来源: 扶贫办
16.05.2014 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