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出台《砀山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17.04.2017  17:14

      为建立我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切实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近期,砀山县民政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文件规定,联合砀山县财政局、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砀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了《砀山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细则中的具体保障范围是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范围和比例报销,剩余部分享受优抚“一站式”服务,具体补助标准为: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标准为10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补助标准为6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8000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为5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4000元。

    该细则不仅在报销比例上有了提高,同时在各类检查及治疗费用上均有一定的优惠,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重点优抚对象“看病难”问题。

上报单位:砀山县民政局
信息作者: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