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专项制度出台,资金监管实现阳光化操作

23.06.2015  18:30


      为进一步完善砀山县辖区内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近日砀山县民政局联合砀山县财政局出台了《2015年砀山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本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宗旨,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共分九大方面全面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据悉该《实施办法》拓宽了保障对象的范围和力度。

      (一)孤儿,包括: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失踪、弃养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该《实施办法》保障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该《实施办法》简化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明确责任,加强了资金监管理力度,县财政局、民政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进行评估,一旦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据调查截至目前无一例冒领、私分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据了解,截止6月份,孤儿生活费全已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保障各类孤儿606人,上半年共发放救助资金226万元。



上报单位:砀山县民政局
信息作者:胡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