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省级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选派管理暂行办法

07.04.2017  20:24

      2017年3月底,经省委非公工委办公室同意,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印发了《省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就建立省级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人才库以及加强选派管理等工作提出了一揽子明确要求。

      《暂行办法》共分7章、23条,规定了省级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的选拔范围、条件、程序和入住社会组织期间的工作职责及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内容,理顺了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和业务主管单位党组(党委)各自的职责。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省级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主要从党政机关优秀党员干部、退休或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中选拔,也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中选拔。具有党务工作经验的优先。党建工作指导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共正式党员,党龄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身体健康;忠于党的事业,熟悉、热爱党建工作,有一定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社会组织工作,具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党建工作指导员一般驻社会组织工作的时间为2年。兼职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帮助的社会组织数一般为2至4家,专职工作指导员联系帮助的社会组织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3家左右。

      党建指导员的职责主要为抓好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双比双争”活动,深化服务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对尚未建立党组织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党的工作、壮大党员队伍,尽快帮助组建党组织。原则上在派驻期间,要指导督促所在社会组织建立起党组织。同时,党建指导员还负责做好帮助社会组织发展,加强单位文化建设、服务职工群众和维护和谐稳定等工作。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省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纳入全省派驻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统一管理。党建工作指导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派驻期间不得在社会组织领取报酬,不得在社会组织报销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社会组织宴请和馈赠等。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工作必需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给予适当补贴。派出单位和所驻社会组织要积极提供支持,为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要求,派出单位要把党建工作指导员年度考核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干部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当年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或评为先进。对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明显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出现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据悉,今年省民政厅将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作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并于第一季度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省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两覆盖、筑堡垒”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印发<省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省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工作的通知》三份文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政策支撑体系。下一步,省民政厅将积极会同省直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专项行动计划,进一步狠抓落实,力争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取得扎实成效,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上报单位:省民管局
信息作者:阚家安 徐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