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

28.05.2017  19:42

  安徽网络广播电视台5月28日讯(记者:陈晨)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昨天(5月27日)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省政府日前出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对于省政府作出的关系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将把公众参与情况作为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规定,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实行民意调查制度。省政务公开办副主任、省政务服务中心主任郑训练:(出录音)“决策承办单位要做好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设计的各方事项,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情况,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起提交省人民政府审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郑训练:(出录音)“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者修改反对性意见。”

  规定还明确了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的适用条件、期限、意见收集分析应用反馈的具体操作流程,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办文办会环节要严格把关。决策承办单位上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省政府办公厅将不提交省政府讨论或制发文件。郑训练:(出录音)“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建议的,由省政府办公厅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规定还要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效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