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持续强化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25.05.2017  18:11

针对我省部分地区存在对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信访问题整改不彻底、责任追究不到位、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方案措施不具体,甚至为应付环保督察虚假整改等问题,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发出通知,对进一步加强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提出具体要求。

        坚持以彻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标准,注重整改工作实效。明确:对责令停产的,由责令停产的部门对生产设备加贴封条,监督其停产到位、环境问题整改到位,环境问题未整改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对责令关闭取缔的,要按照断水断电、吊销执照、清理原料、拆除设备的要求关闭取缔到位;对2017年5月底前能完成整改的突出环境问题,各地要加快进度,确保真正整改完成,不得出现反弹。决不允许应付性、暂时性停工停产,更不允许环保督察一结束,又原封不动恢复生产,“整改”的环境问题再次出现。

加大追责问责力度,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保督察追责问责工作的通知》(皖办明电〔2017〕42号)要求,各地在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中,要加大追责问责力度,整改一个,震慑教育一片。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完成后出现反弹、虚报整改完成材料的,也要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进一步完善整改方案,要求各有关市(省直管县)政府按照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其整改工作方案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整改工作方案,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整改工作方案要由市(省直管县)政府统一制定印发,明确整改工作任务,倒排整改工期,细化各阶段整改措施和整改目标,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同时,对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信访案件,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