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办事指南

03.07.2014  19:07

  一、办事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3.《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
  4.《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
  5.《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6.《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
  二、申报条件:
  省属企业重大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事项。
  三、申报材料:
  1.省属企业要求审批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的请示;
  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4.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5.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程序:
  1、省属企业向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省属企业各级子企业逐级上报省属企业);
  2、省国资委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产权转让、资产处置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五、承诺时限:
  材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