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9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31.08.2016  00:39
 

皖国土资函〔2016〕1398号

李大松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大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对基本建设煤矿“三下”开采监管高度重视,2014年省政府在编制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以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等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法制办批准,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保留了煤矿“三下”开采设计审批这一其他权力事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对企业提高回采上限的申请,组织省内外知名专家严格审查把关,到目前为止,所批准的提高回采上限工作面,都实现了安全开采,有效地提高了煤炭资源利用率。随着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涉企的审批事项逐步减少,今年2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87号总局令,公布了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施行,废止了“三下”开采设计需报省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也将废止该权力事项,不再受理审批煤矿工作面提高上限的开采设计。

二、为解决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用地指标难题,经我省多次争取,国土资源部同意我省可通过实行先行用地、据实报批和先使用后复垦等优惠政策,统筹解决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建设用地1.9万亩,有效解决了塌陷区村庄搬迁的历史遗留问题。随着村庄搬迁应急工程用地难题的解决,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工作步入常态化,原有的优惠政策取消,致使新的搬迁安置项目无用地政策保障。经过省政府的多次争取,2014年3月,国土资源部批准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土地整治工作方案的函》(国土资厅函〔2014〕278号),批准2013—2017年每年新增我省用地计划指标1.5万亩,共计7.5万亩专项用于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2013至今,省国土资源厅共受理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用地报件55批,申请使用新村建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6631.53亩,已经省政府批准的报件有36批,批复使用新村建设新增建设用地11172.61亩,其中,淮南市共申报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用地报件12批,经省政府批准的报件有8批,批复同意使用用地3347.44亩,有效解决了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用地难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对皖北六市加强指导,切实做好塌陷区村庄搬迁安置用地审批工作。

三、对于塌陷区“以租代征”土地,且仍作为水域、林(园、绿)地使用、不改变农用地属性的,可以采取“只征不转”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被征地农民,并将征收塌陷区农民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参照征收土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渠道和途径办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办理征收转用手续。同时,督促采煤企业建立采煤沉陷地补偿长效机制,对于新增沉陷地,由采煤企业依法征收;对于遗留沉陷地,逐年分步征收。

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棚户区主要分为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棚户区以及国有垦区危房等类型,棚户区改造对象主要为城市居民及国有工矿、国有林场、国有垦区居民。采煤塌陷区搬迁安置对象为农村居民,且搬迁类型不在上述类型之中,因此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棚户区改造范畴。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安置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所以,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安置项目暂不能享受棚户改造政策。

五、省财政将在“以奖代补”政策的基础上,继续支持淮南矿业集团等省属煤炭企业从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地方分成部分中,按比例提取资金用于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我省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同时,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上向采煤塌陷区予以重点支持。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资源恢复整治处

联系电话:0551-62553185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