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82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9.08.2016  23:37
 

皖国土资函〔2016〕1378号

陈良平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铜陵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我省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对铜陵市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支持:

1.积极支持铜陵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一是积极组织铜陵市申报国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补助资金,先后共有6个项目得到国家级补助资金2.925亿元,其中2010年铜陵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获得补助资金2.7亿元,有效改善了铜陵市的生态环境。二是积极支持铜陵市申报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补助资金,2005年至今,省级财政共投入补助资金5811万元,支持属铜陵市地方政府负责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15个,尤其是全省“三线三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省财政进一步加大了支持力度,2013年至今,省财政共投入补助资金3451万元,有效改善了铜陵市“三线三边”矿山地质环境。

2.积极支持铜陵市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是加强资金支持,2013年以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共支持铜陵市地质灾害防治经费728万元,大力支持铜陵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高标准“十有县”建设,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工作。二是加强技术支持,派出专业人员设立了铜陵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在汛期先后多次派专家和技术人员赴铜陵市现场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开展重大地质灾害事件调查,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指导意见,为铜陵市地质灾害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下一步,我们将一如既往的支持铜陵市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支持:

1.继续积极支持铜陵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鼓励支持铜陵市各级政府对属其负责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国家级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督促铜陵市地方政府严格监督辖区内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鼓励矿山企业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2.继续积极支持铜陵市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铜陵市地方政府对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开展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对因人为因素引发或加重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铜陵市地方政府严格监督责任人开展治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坚持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指导,实施生态保护重大工程,开展污染土壤修复治理试点工作;支持铜陵市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切实做好污染土壤修复治理工作。继续强化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闸门调控作用,通过严格执法、研究制订地方污染排放标准等,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促进铜陵城市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资源恢复整治处

联系电话:0551-62553185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