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

06.04.2016  19:10

3月31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这是我省文物保护地方性立法工作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

凌家滩遗址位于含山县行政区域内,面积约160万平方米,自1985年第一次考古发掘以来,历经七次发掘,发现墓葬、祭坛、环壕等重要遗迹,出土大量玉器、石器和陶器等文物,创造了我国考古史上的多项记录。以其出土大批精美玉器及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强烈个性,被学术界定名为“凌家滩文化”,成为与辽宁红山文化、浙江良渚文化并列的中国三大古玉文化中心。该遗址被评为1998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之一,200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十一五”和“十二五”大遗址保护规划。2013年获国家文物局批准建设凌家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凌家滩遗址保护面临许多新问题,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及经济建设对遗址本体及其自然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部分省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加强凌家滩遗址保护的立法议案,一些社会有识之士也呼吁加强遗址保护。为适应凌家滩遗址保护新形势,回应人大代表和群众关切,加大保护力度,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让文化遗产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为全省其他大遗址的保护利用提供借鉴,省人大常委会将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

根据立法计划,由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牵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文化厅(文物局)等省直部门和马鞍山市及含山县人大等人员组成立法起草小组,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开门立法,注重时代性、地方性和操作性,追求立良法、善法的理念。起草小组在充分学习了《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先后赴陕西等地学习外省大遗址保护工作及立法经验,并多次赴含山县调研,召开数次座谈会,征求了马鞍山市、含山县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部分省人大代表、文保专家、法律专家和当地村民的意见。召开二十多次起草小组会议,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网站公布《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条例》分总则、保护与利用、管理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紧密结合安徽实际,具有较强地方特色:一是明确了遗址的保护管理体系,厘清省、市、县政府和镇村各级不同的保护责任以及文化文物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由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二是理顺了遗址保护与群众利益的关系,遗址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严管严控遗址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从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出发,逐步整治遗址内现有住宅,村民有序迁出安置,确立补偿、补助制度,尊重和维护当地村民合法权益。转变文物保护理念,规定在加强遗址保护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展示利用,使保护成果惠及广大民众。加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建设和文博创意产品的开发。三是加强了遗址保护的保障,从管理体制、法律责任和行为禁止等方面,使遗址保护全面落实。规定了马鞍山市、含山县政府将遗址保护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凌家滩遗址保护。明确了破坏遗址及其环境的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条例的出台适应了凌家滩遗址保护的急切需要,弥补了我省大遗址保护立法的空白,使今后凌家滩遗址的保护工作更加科学化、法治化,对全省大遗址保护利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该条例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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