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国家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06.01.2016  00:22
皖食药监药化生秘〔2016〕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2015年第286号公告,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凡不具备相应提取能力的中成药生产企业必须停止相应品种的生产;生产使用中药提取物必须备案。

            为确保相关企业严格落实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和公告的要求,各市局应立即对辖区内所有中成药生产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监督应停产企业按要求停止相应品种的生产,督促使用具有单独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提取物(国家药品标准处方项下载明的)中成药企业按要求实施备案管理。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各市请于1月20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化生产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