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游泳溺亡 乐园担责八成

30.01.2018  15:21

芜湖一对夫妻带着14岁的儿子去游乐园玩,不料儿子进入游乐园游泳池深水区后发生意外,不幸溺亡,对此游乐园认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夫妻将游乐园诉至法院。记者从芜湖县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判决游乐园承担主要责任,赔偿56万余元。

去年8月2日下午,王某夫妇带着儿子前往芜湖某乐园游玩,儿子进入游泳池深水区游玩发生事故,工作人员和其他游客将男孩救起,将男孩送往医院,最终男孩不幸身亡。痛失爱子的王某夫妇认为游泳公司擅自经营游泳场馆,且未配备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设备和救生人员,同时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没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依法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导致儿子死亡,游泳公司应对其承担全部责任,将其诉至法院。对此游泳公司认为,死者是已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应对其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父母明知儿子欠缺游泳技能,而不对其进行照看和保护,放任其进入深水区进行嬉戏,从而发生事故,父母未尽到法定的监护义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游泳公司还表示,泳池周边配备了4名救生员,已采取了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在男孩溺水后及时进行了搜救,故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游泳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569371元。

说法:救生员无资质 安全保障不力

芜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泳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据规定游泳公司应当配置救生观察台,而事发时游泳场内未见救生观察台;同时该游泳公司4名救生员未取得从业资质,男孩溺水后,也是由这4名救生员对其进行抢救,游泳公司也应配备至少一名医务人员。综上应认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死者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已满14周岁,应对游泳的基本常识知晓;王某夫妇在明知儿子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带其游泳,监护不力,造成事故发生。故死者本人及其父母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