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男子服刑期间竟两次越狱 事发前脚上还戴着脚镣

17.09.2014  18:12
核心提示: 在安徽省一监狱,一名处于服刑期的犯人竟先后两次实现逃脱。今天上午,记者获悉,该犯人因脱逃罪被法院依法判刑。

在安徽省一监狱,一名处于服刑期的犯人竟先后两次实现逃脱。今天上午,记者获悉,该犯人因脱逃罪被法院依法判刑。

案件 罪犯服刑期间两次越狱

今年54岁的化某,曾是一个农民,只有初中文化,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

1984年8月29日,时年24岁的化某,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5年5月4日,化某被投入原安徽省第一劳改总队白湖联合加工厂服刑。

1985年12月27日,化某设法从监狱越狱脱逃。2年后,潜逃在外的化某被河北警方抓获。1988年7月,化某被押回白湖联合加工厂服刑。

令人惊讶的是,仅仅过了半年多的时间,化某竟从监狱再次逃脱。

随后,化某逃至江苏省南京市、常州市,陕西省渭南市等地,并以其亲戚“李某某”之名在当地打工谋生。

直到今年3月,一个偶然的机会化某再次落网。据了解,当时,化某因形迹可疑被渭南警方调查,化某随后竟主动供述其两次脱逃犯罪事实。

因涉嫌逃脱罪,省白湖人民检察院随后对化某提起公诉。据了解,至2014年4月法院立案时,化某尚有刑期一年三个月九日未执行。近日,庐江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判决 按从旧兼从轻适用刑法

庭审时,面对指控,化某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化某在服刑期间两次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法院还表示,化某两次脱逃时间分别为1985年和1989年,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该罪刑罚规定为,“除按其原犯罪行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所判刑罚轻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定罪处罚。

据此,法院判化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一年三个月九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追问 两次越狱究竟如何办到

同一所监狱,竟可先后两次轻松逃脱,化某究竟是如何办到呢?

化某首次越狱发生在1985年12月27日。据化某供述,当晚10时许,他在米厂加班时,利用晚间劳动加班之机,趁值班人员疏忽而脱逃。

化某第二次越狱发生在1989年5月14日。

如果说第一次越狱是因为侥幸和值班人员的疏忽,那么第二次呢?据了解,化某第二次越狱前,脚上还戴着脚镣。那么,他又是如何去除脚镣的呢?

化某称,在他打算脱逃的前一个星期,他就在副业队木工房内用钢锯将其戴的脚镣上的铆钉锯断,并用螺丝固定住。直到当晚10点左右,他趁监舍、罪犯都熟睡后,起床跑至一空房间内,将脚镣上的螺丝拧开,打开脚镣,从该房间后窗上的天窗翻越出去,而后游过外圩河脱逃。

事件回放

●1984年8月29日,化某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985年5月4日,被投入原安徽省第一劳改总队白湖联合加工厂服刑。

●1985年12月27日,趁夜班之机脱逃。

●1988年1月12日,被河北省获鹿县公安局石井派出所抓获。

●1988年7月11日,被押回白湖联合加工厂服刑。

●1989年5月14日,趁夜再次脱逃。

●2014年3月14日,被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下吉派出所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