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三审 设“搭售陷阱”、“押金陷阱”可处50万元罚款

19.06.2018  18:11

  针对“搭售陷阱”、“押金陷阱”等备受争议的网购现象,电子商务法拟制定针对性条款,明确规定“搭售商品不得作为默认同意选项”;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否则,电子商务经营者将被处以最高达50万元的罚款。

  1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明确提出了上述新规。

  此前,一些电商平台曾陷入“搭售陷阱”质疑,其推出的预订机票、火车票等业务,被指加入了酒店优惠券、机场VIP休息室等等“默认”费用。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目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定向推送商品、服务信息存在误导的情况,搭售商品、押金返还、格式合同等存在许多不合理做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此,三审稿增加了针对性条款。针对搭售陷阱,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品默认同意的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押金返还、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三审稿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如果违反有关押金返还的上述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返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返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也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此外,二审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呼吁,应对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现象作出规范。

“平台‘二选一’是一个长期困扰商家的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当时提出,电子商务平台为了扩大规模,遏制竞争对手,对待其平台上的商家提出“二选一”的要求,并以搜索降权,取消资源位等手段,胁迫平台上的商家不得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去年“6•18”,京东和阿里为“二选一”爆发口水仗,“6•18”之后又曝出有关平台要求商家签订独家销售的消息,“这种做法使商家苦不堪言,损害了商家经营的自主权,也损害了中国电子商务的整体形象”。

    对此,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