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租车电召爽约擅自拼客 最高可罚款200元

16.04.2015  12:39

本报讯 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拼客等行为最高可罚款200元。日前,省交通厅出台《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安全运营、服务要求和市场监管等内容作出限定,并规定了处罚量化标准。

标准》规定,驾驶员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指的是,视情节程度和违法表现形式,处罚标准不同,比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以警告,多次违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处以200元罚款。

“这是为了让执法人员行政处罚更加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该负责人表示,《标准》是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内容,对原先标准中第28项的行政处罚权的裁量区间及量化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另外增加了22项行政处罚权的裁量区间及量化标准。记者看到,修订的是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罚款从以前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调整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增加的22项则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电召爽约的等,均可最高罚款200元。

“电召爽约等新增处罚标准是根据出租车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可以视为是拒载的延伸。”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车管理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我省宣城、铜陵、芜湖等地都在试点开展电召服务,合肥的电召系统正在测试当中,预计年内将正式运行,“将来还将出台电召服务管理制度以进一步规范电召服务。”

本报记者 刘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