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6月1日起施行

11.05.2017  14:05

  日前,《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提出,编制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不得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取进场费等不合理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的电信服务自主选择权。

  办法指出,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物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线(道)、电信间、设备间、配线设施等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在公用电信网络已经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时,应当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建设电信设施。未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合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鼓励既有住宅建筑实施光纤到户改造。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

  办法指出,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协商支付使用费。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的电信设施进行联合建设;对已有的空余电信管道、杆(塔)、移动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施,应当与其他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实现资源共享。设置电信光(电)缆、管道、杆(塔)等电信设施,应当节约用地,少占或者不占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补偿青苗损失;占地较多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