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突出“三化”全面做好寒冬季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31.12.2014  02:45

      日前,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做好寒冬季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皖民电〔2014〕73号),就我省严寒天气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安排。
      一、部门联动,确保救助管理网络“立体化
      协调公安、城管等部门,在车站街头、繁华路段、桥梁涵洞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开展主动救助行动,着重做好夜间巡查救助服务。要联系医疗卫生机构,对巡查中发现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残疾人需医院治疗的按照 “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予以救治。协调各方面资源开展好保护性救助工作,对摸排出的因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而没有或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各类困境未成年人、老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保护性救助。发挥乡镇(街道)救助管理服务站、村(社区)救助服务点和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提供免费食宿,对不愿到救助站(点)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街头其他生活无着人员,提供必要的饮食、御寒衣被等救助服务。鼓励社会力量特别是公路养护工、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园林工人、青年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组织参与劝导、引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或开放式救助点接受救助。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告知市民发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拨打公安110等求助电话,或护送、引导到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
      二、依法管理,确保救助工作程序“规范化
      2014年,全省新建的56个县级救助管理机构陆续投入使用,《通知》要求各地民政局指导辖区内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特别是新建的县级救助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和使用专项救助资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做好政策解释和说服工作,并及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强化安全防范和安保检查,确保机构内安全,对受助人员违反站内管理规定的行为,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责任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置;积极做好受助人员的返乡护送及安置工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患病对象进行身份甄别和确认,及时送医,对其中因年龄、智力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救助机构应当先行救助;对公安、城管执法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热心市民引导、护送来救助管理机构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先予以接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由各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负责接收安置。
      三、完善措施,确保救助服务内容“全面化
      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设立24小时畅通救助电话,对群众打电话要求救助的,迅速处理,落实好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依托城乡社区居民、社区组织、志愿者以及其他热心群众参与救助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基层组织了解民情、反应迅速的特点,形成“群防群助”的服务网络。市级民政部门对救助管理机构进行安全综合检查工作,对救助管理机构的电线路、燃气、消防、食品等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认真排查、限期整改。各地救助管理机构要严把食品、物资采购和使用管理关,做好物资出入库登记有关手续等,切实发挥物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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