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产安全监管新规5月1日起施行

03.05.2015  04:23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由政府负责的事故隐患治理

  记者日前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次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办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由政府负责的事故隐患治理。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事故隐患,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确定有关单位负责排查治理。乡镇政府及街道办、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职责。

  对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方式、程序等,办法作出具体规定。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实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在规范有关行政机关监管行为方面,办法作出四项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接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组织现场核查,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技术或管理措施,制订并实施治理方案;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办,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组织现场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