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意见

28.12.2016  19:39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意见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花建慧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特别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保法治宣传,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在全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指出,全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环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产业和能源结构需进一步优化,大气和水及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需进一步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需进一步改善,一些环保法律制度需进一步落实,环保执法需进一步深化,环保法规体系需进一步完善等,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较大差距。为了有效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绿色发展理念,提高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省委关于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美好安徽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有机统一。要进一步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全面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畅通和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切实增强全社会环境法治意识,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努力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二、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完善环境治理体制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落实环境责任的底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依法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进一步完善环保资金投入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加大环保投入力度。要强化科技支撑,推进环保科研开发,精准分析污染构成要素和形成机理,提高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要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工业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机动车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加强环境审计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优化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适当提高环境保护考核权重。要进一步落实污染单位的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制度体系,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惩戒,建立“守信激励”机制。 三、优化产业结构,构建绿色生态体系 要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调转促行动计划,作为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的重要契机。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传统产业清洁化生产、绿色化改造。要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坚守生态保护红线,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要从严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持续推进造林绿色工程,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大力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创建工作,加强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在我省长江流域要严禁围湖造田、严格沿江产业准入、严控沿岸新建化工项目,大力构建皖江绿色生态廊道,加强流域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综合治理。加强非煤矿山整治,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修复。 四、抓住防治工作重点,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一是要深化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继续紧盯空气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着力提高重点行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效率,深入开展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挥发性有机物、餐饮油烟等治理工作,抓好企业物料堆场、建筑和道路施工扬尘整治。切实把秸秆禁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重视研究秸秆还田给环境保护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不同环境下秸秆处理方式,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二是要加大水环境治理力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督促各地限期完成备用水源建设任务,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强皖北地区地下水治理,严控地下水超采,坚决遏制地下水污染加剧的趋势。三是要加强土壤污染治理。抓紧制定全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强化土壤环境监测监管、风险评估,开展污染治理和修复试点,加强对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的管理。四是要加大农村环保工作力度。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明确化肥、农药零增长、减量化的具体措施,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建设。积极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提高规模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五是要健全生态补偿机制。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在完善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生态补偿试点范围,探索建立大别山等地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推进生态安徽建设。六是要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用项目化的办法、工程化的措施,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改造和城镇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质量和效率。要推进实施垃圾分类处理,支持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通过合理规划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强化运营管理等方式,建立健全环保基础设施长效运行机制。 五、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要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坚持日常监管和集中检查、全面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继续开展环保大检查和专项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列出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加大环保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人民法院要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检察机关要依法支持或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维护法律的权威。在推进环保监测和监察机构垂直管理的同时,从硬件强化、职能优化、素质提升三个方面着手,加强基层环保人员力量和监管能力建设,着力补齐短板,用好科技手段,下沉环保监管力量,实现执法监管全覆盖。研究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信息有效集成,为环境保护决策和执法监管提供支持。 六、加强环境立法监督工作,推进环境法治建设 加快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政策,及时制定和修改环保领域相关法规,使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衔接配套。将修订《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着重从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联防联控、推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尽早启动制定《安徽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的立法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将生态环保作为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设定量化考核指标,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促进环保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实施。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6年11月8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花建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今年工作安排,省人大常委会于10月份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简称“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常委会将执法检查作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为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履职尽责的重要举措。这次检查覆盖面广、规模大,检查活动分6个组由主任会议成员带队,23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32名省人大代表参加,深入全省16个市及部分县区开展检查;检查内容重点突出、指标量化,围绕贯彻环保法律法规提出了9个方面的检查重点,并制作了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和主要环境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使执法检查做到可量化、可考核;检查方式多样、因地制宜,对各地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了前期暗访,编印了详细的执法检查参阅资料,精心筛选了赴各地抽查的点位,通过明查、暗访、抽查、问卷、汇报座谈等方法,较为全面深入地了解了情况;检查作风务实、注重实效,各执法检查小组认真负责,依法履职,现场反馈直面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市县触动较大,执法检查引起积极反响。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省实施“一法一条例”基本情况 各级政府以实施新《环保法》为契机,强化目标责任,完善工作措施,统筹推进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列入国家考核目标的可吸入颗粒物(PM 10 )2015年较2014年下降15.6%,今年截至8月底,全省PM 10 平均浓度为73.1微克/立方米,比2015年同期下降3.4%。全省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的比例稳定在96.5%以上。2016年上半年,全省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点位)比例分别为67.9%、23.2%和8.9%,全省地表水水质呈稳中趋好态势。 (一)强化绿色发展理念,完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法治保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全面贯彻实施环保法律法规,着力推进绿色发展。一是明确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扎实推进绿色发展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实施方案》《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目标。二是建立工作机制。省政府制定了《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省委成立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大气污染防治、总量减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列入工作重点,与各市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压实责任。三是强化考核问责。省政府将空气环境质量、水污染防治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实行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每年通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省委省政府从今年起逐步在16个市开展环境保护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任免的重要依据。亳州、宿州、阜阳、六安、宣城、芜湖等市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指标体系和办法。四是加大投入力度。设立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黄标车提前淘汰进行奖补,2014—2016年省财政累计拨付资金48.23亿元。加大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建设,省财政投入水污染防治资金101.14亿元,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环境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环保领域,目前,全省共发布两批141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总投资1275亿元,已签约实施项目35个,投资近210亿元,其中池州市较早采取PPP模式实施了主城区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项目,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二) 落实相关法律制度,依法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一是坚持规划政策引领。在省“十三五”规划中,将加快改善生态环境作为重要篇章,根据《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实行不同的区域环境政策。全面实施调转促行动计划,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以环境保护倒逼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芜湖、六安、滁州等市分别编制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等规划,努力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二是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全省完成了193家国控重点水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大力推动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十二五”全省全面超额完成减排目标任务,2016年减排项目完成进度达到序时要求。三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持以项目环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以规划环评促进产业优化布局,强化源头预防,基本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规划环评全覆盖。严把环境准入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审批。蚌埠市将总量指标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宿州市“十二五”期间先后否决“两高一资”项目30多个。四是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国家支持下,新安江流域实施两轮生态补偿,中央及皖浙两省财政累计补助黄山市新安江生态补偿资金24.5亿元,带动试点项目投资90.4亿元,试点以来新安江水质稳定向好。建立大别山区跨市流域水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设立了每年2亿元的补偿资金,调动了大别山区保护水环境的积极性。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明确在森林、湿地、水流、耕地4大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推进生态补偿工作。宣城市正积极探索建立水阳江、青弋江、新安江和南漪湖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五是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和产品。持续开展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在钢铁、有色冶炼、造纸、电子和水泥、石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开展设备改造和效能提升行动,推广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在超额完成“十二五”工业节能既定目标的基础上,截至今年9月上旬,列入2016年计划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已经全部关停。省政府于2014年关闭了全部9万吨/年以下小煤矿,2015年又下决心关闭了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这些措施既是生产安全的需要,也有力地促进了环境保护。安庆市设定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坚决清理整顿“十小”企业。马鞍山市先后对沿江21家高耗能企业和13家选矿企业予以关停拆除。 (三)坚持防治并举,着力改善环境质量。统筹推进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建设。一是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省政府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下达各市年度环境空气质量PM 10 控制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严格实行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工作“双考核”。实施“大气十条”以来,全省共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7044辆;淘汰和改造各类燃煤锅炉6929台;完成工业大气污染治理项目1780个;完成矿山、码头、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整治4621个;完成建筑扬尘整治项目6202个;完成餐饮油烟整治项目5077个;完成储油库油气治理回收项目3439个;完成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项目69个。持续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连续3年火点数均呈下降趋势,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1.45%。二是着力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开展了全省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今年全省所有地级市将全部建成备用水源;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十二五”以来,全省共解决了2881.7万农村居民和158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开展重污染河流环境综合整治。合肥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推进环巢湖生态示范区项目建设,累计完成投资148亿元。加强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十二五”以来,全省新建47座污水处理厂,扩建36座污水处理厂,新建管网约9300公里,污水处理总规模达到644万吨/日,16个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达到无害化处理。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在巢湖等重点流域和饮用水源地实施一批农田氮磷拦截等示范工程,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三是积极推进生态建设进程。省委省政府实施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全省森林覆盖率达28.65%。加快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以巢湖流域和黄山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为引领,创建的生态文明示范区占全省国土面积35.8%。 (四)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强化执法监管力度。加强执法联动,提高执法成效。一是加强环保行政执法。省政府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政策,从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等方面要求各地持续加大执法力度。2016年1—8月份,全省适用新《环保法》查处案件493件,其中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5件,查封、扣押案件216件,限产、停产案件198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51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3件。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省环保、公安、法院、检察院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出台了《安徽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构建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会商督办、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和考核奖惩机制。铜陵市中院在全省率先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发挥了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合力,探索了环境资源类案件执行新机制。三是建立跨区域环境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我省与江浙沪等省市建立了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协议机制。省环保、住建、农委、水利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跨市界水污染联防联控政策,六安市与合肥市、宿州市与蚌埠市和淮北市、滁州市与马鞍山市签订了跨界水体水污染联防联控合作协议,共同防治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四是加强执法监管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环境监察网格化建设,全省共分一级环境监管网格16个,二级环境监管网格145个,三级环境监管网格1985个,努力做到环境执法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加强环境监测设施软硬件建设,实现了环境管理的实时化、数据化和可视化。蚌埠市适应环保任务不断加重的形势,启动了环保管理体制改革。滁州市自2010年以来,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环保设备保障和环保队伍建设。 (五)加强法律宣传,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把学习宣传环保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面向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企业管理者举办新《环保法》培训班,开展专题讲座,进行全面系统培训,使相关人员领会和把握新《环保法》的新理念、新规定、新要求,增强守法意识,规范执法行为。面向社会公众和青少年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开展送法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和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着力推进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省、市环保部门定期向新闻媒体通报新《环保法》实施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按月度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及时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等信息,开设环保微信举报平台,拓宽公众参与环保渠道。淮北市组建多支环保志愿者服务队,并积极支持社会公益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经济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产业结构层次不高,能源生产消费结构不合理,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尽管各地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有些地方主要环境指标完成情况尚不理想(见附件),仍需进一步加大“一法一条例”的贯彻执行力度,依法解决好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产业和能源结构有待调整。受经济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偏重化等深层次矛盾影响,我省支柱产业仍以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化工等传统行业为主。工业结构以能源资源加工型为主体,产业层次较低,对资源、能源依赖程度较高。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速较快,但占比不高,服务业发展滞后。能源结构不优,全省六大高耗能行业综合能耗占比为85.7%,全省燃煤火电机组占电力装机容量的87%。 (二)污染治理力度有待加大。全省1—9月份,仍有3个市PM 10 平均浓度不降反升。扬尘已成为重要的污染源,一些建筑、拆迁、道路施工工地和物料堆场,存在露天堆放、散料装卸等问题;部分地区非煤矿山开采和石料加工造成的粉尘污染严重;全省V类、劣V类水质断面仍占15.9%,淮河流域水功能区达标率仅为63%,部分支流污染依然严重,巢湖富营养化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展缓慢;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违法建设,有的被挂牌督办后,至今未完成整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滞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建设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减排效益;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较为随意;部分乡镇在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较为薄弱,有些已建成的设施运营管理缺乏长效保障机制。农业面源污染排放主体分散,排放行为随机,畜禽养殖污染严重,农药化肥过量使用,农村综合环境治理需进一步深化。 (三)执法成效有待提高。一是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的法律制度尚未落实到位。新《环保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规定,基本未执行。二是环保监管体制尚需进一步理顺。对统一监督管理部门与分部门管理之间的职责划分还不够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变成全部监管,分部门管理变成选择性执法,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在环境治理工作中,部门监管领域重叠,职能交叉,联合执法机制不够完善。三是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不够落实。一些企业环保法律意识淡薄,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治污设施建设滞后,提标改造进展缓慢,难以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部分企业该建的环保设施不建,建成的又不正常运行,项目未批先建、偷排偷放行为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后,整改进度缓慢。四是环保执法力度尚需加强。有的地方执法不严,存在人情执法、以罚代管等问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有的地方未能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案件的高压态势。 (四)保障机制有待加强。环保项目资金主要依靠政府投入,来源渠道单一,地方政府有限的财力制约了项目建设进度,致使部分项目未能及时开工或进展缓慢。环保执法力量和手段跟不上要求,基层环保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较紧,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环保能力建设薄弱,执法装备和监测设备落后,有些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发现,有些污染环境的问题难以处理,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与当前环保工作的形势和要求不相适应。 (五)地方环境立法有待跟进。近年来,国家在环保方面修订和出台了新的法律和政策,尤其是2015年施行的新《环保法》确立了许多新的制度,我省2010年施行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与上位法诸多规定不相衔接,亟待修订。 三、几点建议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省委关于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美好安徽决策部署,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把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摆在重要位置,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深刻认识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处理好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自觉坚持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统一,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下决心把生态环境保护好、治理好,着力提升群众的生活质量。 (一)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法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政府要把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落实环境责任的底线。要加强组织协调,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各尽其责的工作格局。要优化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权重,加大督查考核力度。要进一步落实污染单位的治理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司法机关的环境司法责任,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进一步增强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绿色发展。要从源头上推进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推进调转促行动计划,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要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坚守生态保护红线,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要从严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实施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持续推进造林绿色工程,推进省域全覆盖绿道建设,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大力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创建工作。在我省长江流域要严禁围湖造田、严格沿江产业准入、严控沿岸新建化工项目,加强流域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综合治理,大力构建皖江绿色生态廊道。加强非煤矿山整治,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修复。 (三)进一步强化环保措施,突出防治工作重点。一是要深化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紧盯空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任务,在深入、细化、落实防治工作上下功夫,提高重点行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效率,深入开展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等治理工作,突出抓好企业物料堆场、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切实把秸秆禁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持疏堵结合,提高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率。二是要加大水环境治理力度。认真落实《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新制定的《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准备工作,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逐步扩大生态补偿试点范围,提高补偿标准。三是要加强土壤污染治理。抓紧制定全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强化土壤环境监测监管、风险评估,开展污染治理和修复试点,严格控制新增污染。四是要加大农村环保工作力度。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全面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化使用技术,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建设。积极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提高规模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五是要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探索精准务实管用的途径,用项目化的办法、工程化的措施,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改造和城镇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推行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推广垃圾焚烧发电。通过合理规划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强化运营管理等方式,进一步加大乡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健全环保基础设施长效运行机制。 (四)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在推进环保监测和监察机构垂直管理的同时,从硬件强化、职能优化、素质提升三个方面着手,加强基层环保人员力量和监管能力建设,着力补齐短板,用好科技手段,下沉环保监管力量,实现执法监管全覆盖。要切实提高环境监测能力,着力在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辐射环境质量、生态状态、污染源监测等方面建设功能完善的监测网络,持续推进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要坚持日常监管和集中检查、全面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继续开展环保大检查和专项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列出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对环境污染行为,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敢动真格、敢于碰硬、铁腕执法,加大环保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增强环境执法的威慑力。加强对举报环境污染案件的受理和查办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环保立法工作,推进环境法治建设。抓紧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将修订《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依据新《环保法》,结合我省实际,在修订中要着重从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能力、加强联防联控、推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争取明年完成修订工作。设区的市也要主动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的要求,积极推进环保方面的立法工作。   信息来源:监督协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