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限制养犬规定几成空文 多家派出所停办犬类准养证

17.08.2016  11:34

江淮晨报消息 最近,“文明养狗”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带狗出来要不要拴狗绳、狗的粪便要不要及时处理……事实上,这些跟狗狗有关的问题,在合肥市2005年颁布实施的《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中均有明确规定,然而11年过去了,多位接受采访的合肥市人大代表、律师人士认为,现行的《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与此同时,记者获悉,近期,合肥市公安局已向市政府提交了《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修改意见》。

焦点一 限养区域是否需要重新确定

条例规定,“本市限制养犬区为市区二环路以内区域、大蜀山游览区、骆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

对于这一规定,多位接受采访的律师表达了不同意见。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表示,他住在二环外的一个小区,小区内就有很多居民养狗,他建议,对于限制养犬区域的划分,应该广泛征求民意。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任予则认为,随着合肥市城市框架的拉开,新的城区也聚集了大量的小区和人口,再以二环路来划分并不合适。

焦点二 多家派出所停办《犬类准养证

根据《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规定,限制养犬区内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核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然而,很多市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很多养犬市民并没有办理《犬类准养证》,而且很多派出所也停办了此项业务。16日下午,记者以为狗办证为由,咨询了合肥市二环内6家派出所,均表示现在无法办理《犬类准养证》。

三里街派出所工作人员直言,“不知道能不能办狗证,目前还没有明确要求。”三里庵派出所称,“这个我们没有接到要求。”杏林派出所称,“我们这里办不了,不能办。”逍遥津派出所表示,小型犬办证这个事情还要等通告,如果可以办的话会有通告出来的,现在还不能办。芜湖路派出所和望湖派出所均表示,“我们已经多少年没有办过了。”

记者从合肥市公安部门获悉,《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于2000年4月1日施行时,曾办理了2000多个《犬类准养证》。由于当时办证要收取2000元每只的犬只登记费,因此优惠办证期一过,办证者寥寥。2005年,条例修订后,取消了养犬登记费和年度审验注册费。不过,公安部门有关人士称,取消收费后,绝大部分养犬人仍然不愿申请办证。

焦点三 小型犬应如何界定

条例规定,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规定称,大型犬为体重超过10公斤,或体长超过60厘米、体高超过40厘米的犬只。徐任予律师认为,对于小型犬和大型犬的界定应该更加清晰,也要考虑到现实可操作性。

“现在很多人养了金毛等大型犬,不少人认为金毛性格温顺,虽然体型较大,但没有攻击性。相反,一些小型狗却攻击性较强。”徐任予认为,界定标准可以经过广泛讨论后,取得多数人的认同。

在合肥犬业协会会长杨承愉看来,应该按照犬类用途和品种进行划分。他建议,可以参考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登记了这只犬,主人就要担负起监护责任,如伤人扰民要对犬主人进行处罚,剥夺几年内养犬的权利。

焦点四 犬只死亡后如何处理

每年有大量犬只病死、老死或意外死亡,对于这些犬只如何处理,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徐任予建议,条例在修订时应该对这方面进行规范。此外,条例应该对于流浪犬收容场所、导盲犬等特殊用途工作犬等方面增加相应条款。

焦点五 主管部门是否需要调整

条例将公安部门明确为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然而,采访中,多位基层民警称,基层人手紧张,很多案件的办理都需要时间,实在没有精力再去处理涉及到狗的一般纠纷。不过,如果涉及到狗的纠纷上升到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的层面,警方一定会及时调查处理的。

在徐任予看来,公安机关的法定职务范畴是维护治安和打击犯罪。涉及到养犬这一社会管理职责,更多牵涉到畜牧行政、卫生、城管等部门。徐任予建议,可明确城管部门为主管部门。

据了解,国内多个城市明确了不同的养犬主管部门。深圳、杭州、温州、郑州等地确定城管部门为专门的养犬管理机关,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地确定公安部门为专门的养犬管理机关。南宁、贵阳等地则把公安、城管及其他机关共同列为养犬管理机关。

公安部门坦言存在四大困难

合肥市人大代表王光太曾建议,对《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进行修订,并强化全市养犬管控。在代表建议回复中,合肥市公安局坦言目前的限制养犬工作存在公众分歧大,管理者面临很大压力;执法成本高,公安机关不堪承受;由于缺少犬只收容场所,造成执法断链;捕犬缺乏专业化力量,执法水平低四大方面的困难。

“在对待养犬问题上,支持者和反对者两大群体在意识形态上差异大,态度截然相反。”市公安局在回复中称,执法部门面对两大群体,工作很难做到不偏不倚,管理压力巨大,经常是群众不满意,老百姓不满意,上级不满意,民警自己也不满意,这也使得一些单位和民警不敢管,不知道怎么管。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有七八万条犬,由于部分养犬人法律意识和社会公德淡薄,对犬只疏于管理或随意丢弃,造成户外各类流浪犬、散养犬数量不断增多,犬只伤人、扰民、污染环境等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和投诉明显增多,给管理带来的压力加大。”公安部门表示,民警在查处养犬引发的案件、纠纷时,一般很难进行调查取证,多数情况下只能进行教育、劝导、调解,处理这类问题,一般需要反复、多次做工作,耗时费力,给执法造成很大难度,使得执法成本大大提高。

根据规定,只有狂犬才能捕杀,非狂犬不能捕杀,只能收容、没收。据介绍,由于合肥市缺少犬只收容场所,犬只在收容、没收后无法处置,造成执法断链。市公安局介绍,他们在开展专项整治期间,接到一些群众的投诉,强烈反对捕杀犬只,并对一些收容犬只的去向提出质疑。有的单位甚至收到谩骂、威胁执法者的匿名信。在执行收容、没收过程中,市公安局要求基层单位要人性化执法,尽量进行宣传、劝导,帮助当事人对犬只进行妥善处理。

“捕捉、捕杀犬只既要保证自身安全,又要保证周围群众不被咬伤和受到惊吓,同时还要防止犬只逃脱,是一项高难度工作,必须有专业人员和专用工具来完成。”市公安局称,目前,为及时对群众举报的狂犬进行捕杀,各分局治安大队临时配备了防暴枪和霰弹枪。但因民警无专业捕杀技能,使用枪支射杀存在着安全隐患,在射杀犬只时容易发生意外。另外,如果经常出现公安民警在街头捉狗的场面,也与人民警察职业形象不符。

市公安局已建议修改条例城管主管

16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多方采访证实,合肥市公安局已向市政府提交了《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修改意见》,建议由合肥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合肥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引发的案件及养犬管理引发的妨害公务、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

在回复市人大代表王光太的意见中,市公安局透露,公安部门将提请市政府建立专门的犬类收容场所,便于对犬类进行管理;加强同城管、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相关新闻养狗引发多起纠纷

记者从公安、法院等部门获悉,因养狗引发的纠纷每年都有很多,其中一些事件由于索赔数额高,还闹到了法院打起了民事官司。

记者从合肥市中院获悉,养狗纠纷案件集中在基层法院,一般是狗咬伤人或者人驾车撞上狗引发的索赔官司。

案例一:家中饲养二十几条宠物狗,邻居叫苦不迭公安机关称,如没收犬只,如何处置是难题

有市民反映,在合肥市徽州大道乐天花园小区,就有一户居民养了二十多条宠物狗,每天不停的狗叫声让邻居们叫苦不迭,辖区派出所也多次出警协调此事,最终也无法解决此事。16日上午,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来到该小区看到,二十多条犬已经不见踪影,从警方和周围邻居处获悉,这群狗狗的主人已于前段时间因病去世,而这些狗狗在上个月就被她的亲戚都弄走了。

据小区多位业主介绍,这里原来住着一位姓王的女士,四十多岁,养了二十多条宠物狗。无论白天晚上,都能听到狗叫声。狗主人每天上午下午至少遛两次狗,连狗绳都不拴,狗见到小孩就扑上去。物业多次接到业主投诉称其养狗扰民,她根本不听。

“每天她带着二十多只狗在小区里遛,我们都要躲着走,小孩都被吓哭了。”乐天花园小区的刘先生说。小区物业负责人无奈地说:“我们上门劝过多次也没用,警察也来了很多次。”

王女士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养的宠物狗都是贵宾品种,不靠卖狗赚钱,就是喜欢,每当我心情不好的时候,一看到它们就高兴起来。”当问及养这么多狗是否会扰民时,她表示影响不大。这段时间,邻居们突然发现,这一家的狗突然没有了,了解后才知晓,原来是狗主人突然去世,这些狗狗才被狗主人的家人处理掉了。

辖区派出所民警称,狗主人王女士从未办理过《犬类准养证》,而且也不允许饲养这么多只犬,依照《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公安机关有权力没收其犬只,但没收后该如何处置,现行条例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也无法找到合适的犬只收容场所。

案例二:被狗撞伤后女子获赔4千余元

合肥市民周某带着小孩在合裕路自家小区内运动时,被小区另一业主马某家的狗撞到后受伤。马某上前查看发现周某右脸肿胖、嘴角出血,就立即带周某到合肥市二院检查治疗。周某在医院处理伤口后,为防止感染,还打了五针狂犬疫苗,并住院四天。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

瑶海区法院认为,被告马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过,由于原告周某并未被狗咬伤,所以不需要打防疫针,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马某赔偿周某经济损失4千余元。

晨报星级记者张梦怡 晨报记者王凯 实习生文艺璇 王雪莹

原标题:合肥限制养犬规定几成空文 多家派出所停办犬类准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