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出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9.11.2016  02:32

      为加强我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规范救灾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近日,淮北市出台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六章20条,明确了救灾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特别是对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发放、过渡性生活安排、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及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运等项支出都做出了规定。同时,还规定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办法》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对灾情发生后县(区)政府未先安排资金的,市及市以上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在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可根据县(区)申请,按核定灾情和补助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先行拨付部分应急资金;同时,县(区)政府必须立即安排并使用应急资金。市财政、民政部门在分配冬令春荒资金时,将当年县(区)政府落实救灾资金情况作为分配因素考虑,并对救灾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办法》要求,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的,应将救灾资金按照“一卡通”形式发放;采取实物救助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各级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上报单位:淮北市民政局
信息作者:汪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