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高息幌子 滁州一女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9万

08.09.2016  21:08

安徽财经网讯:滁城40多岁女子贺某某,未经相关机构批准,打着“每周返还一定利息,半年即可收取本金,一年可以赚取本金一倍利息”的幌子,以高额利率向社会吸收资金,让多人损失惨重。记者日前从滁州琅琊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获悉,贺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判刑。

承诺高额回报

吸收公众存款

据滁州琅琊警方办案人员介绍,2014年3月,贺某某在互联网上通过刘某某接触到一家“科技公司”,该“公司”对外宣称,任何人通过缴纳代理费,即可获得代理资格。代理费分别为6800元、34000元、68000元等不同档次,上不封顶,可重复投单。这家“科技公司”还表示,缴过代理费后,公司每个礼拜返还一定的利息,半年即可收回本金,一年可以赚取本金一倍利息,届时代理结束。

记者了解到,在投资该“科技公司”之后,投资人即可获得网站上一个用户名,“公司”每个礼拜会以“周薪”的名义给投资人汇入电子币,电子币可以兑换成人民币。为吸引更多人,“公司”表示除了固定“周薪”之外,投资人还可获得“推荐奖”、“对碰奖”和“管理奖”。

“推荐奖,就是介绍他人投资,可以获得该人投资额的8%的电子币;介绍两个人放在自己名下,两个人中投资较少人的投资数额的10%,就是对碰奖;在网络图中,在自己名下的人,可以拿到对碰奖金额3%的管理奖”,民警介绍。

众人盲目投资

亏得血本无归

就是从2014年3月开始,贺某某开始投资这家“科技公司”,并通过口口宣传等方式积极推荐、介绍该项目,吸引他人参与投资。于是,贺某某将本人及其吸收投资人的资金,以 银行 汇款的方式,将款项汇给上家刘某某等人。随后,贺某某再将上家发来的到期利息,以及部分投资人的投资款,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按周支付给投资人作为利息。2014年6月,该“科技公司”网站停止提现,众多投资人血本无归,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表示,根据现有的报案材料显示,贺某某以投资“科技公司”为名,通过口口宣传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朱某某、李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189.04万元,已返还12.13万元,造成损失176.91万元。

“贺某某未经相关机构批准,以高额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中相关条款”,办案民警表示。

目前,贺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判刑。

陆杨 包增光 市场星报 记者 胡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