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明年1月施行

31.07.2017  03:52

   中安在线讯 7月28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条例》,凡是常年水面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湖泊都应纳入保护名录。

  根据《条例》,凡陆地表面积水形成的比较宽广的水域,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湖泊都在保护范围之内。常年水面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湖泊,都应当纳入湖泊保护名录。列入名录的湖泊,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湖泊保护规划,规划内容包括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水资源配置目标、水质保护目标、岸线利用等等。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养殖、种植、城乡建设、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破坏保护标志,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条例》,禁止在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围(填)湖造地、筑坝拦汊;将湖滩划定为农田;种植妨碍行洪、输水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湖泊堤身上种树;圈圩养殖,在湖堤管理范围内挖塘养殖;弃置、倾倒、堆放和掩埋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设置废物回收场、垃圾场;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设置剧毒化学品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湖泊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运输设施;在水面上从事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固体废弃物收集设施的餐饮经营;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分割水面、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严重影响湖泊水质的活动。

  在水环境保护方面,《条例》规定,湖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关闭或者限期拆除。同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湖泊纳污能力。在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部门同意,由环保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批。人为造成湖泊淤积的,致淤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清淤;不清淤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责令限期清淤;逾期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相关部门确定部门组织清淤,费用由致淤单位和个人承担。(记者 汪乔)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汪乔      编辑:叶广冬
安徽省立法将湖泊纳入“河长制”管理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中安在线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获通过 明年元旦起施行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报道 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为我省湖泊撑起法律保护伞。根据条例,凡是常年水面面积在0.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