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消防执法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08.08.2014  13:23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皖消防〔2014〕77号

 

 

   

关于清理消防执法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支队:

根据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集中整治消防执法腐败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消[2014]183号)精神,总队对2009年以来出台的消防执法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经总队研究决定, 取消 安徽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管理规定》(皖消防〔2007〕171号)中关于消防设施检测企业资格审查的要求; 取消 关于贯彻执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地方标准的通知》(皖消防〔2007〕101号)中关于灭火器维修资格审查的要求。

二、加强审批前置条件管理。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时,各支队 不得 要求社会单位提供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防雷检测等非法定要求的材料。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许可项目时,各支队 不得 要求社会单位提供建筑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和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总队重申: 各支队 不得 将消防产品信息服务网上公告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网上诚信公告作为消防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三、加强消防执法监管。切实加大日常监督执法监管力度,防止失控漏管。 建设单位 应当使用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外保温材料;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 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消防产品,不得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消防产品生产单位 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消防设施检测和灭火器维修单位 应当按照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执业;上述单位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 一律 公布不良行为。今后要将上述企业行为全面纳入诚信管理体系监管,有力督促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四、加强公众社会宣传。各支队要结合此次清理取消的项目,对窗口公告内容、办事指南等进行同步清理、规范。主动通过消防受理窗口、新闻媒体、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被清理取消的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同时,加大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力度,积极推动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与相关部门的市场监管、资质监管、工程监管、征信管理等挂钩,强化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的共享应用,有效约束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