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亲弟弟因病去世 弟媳一不留神成“小三”

29.12.2015  08:04

自己的丈夫“一不留神”变成了别人的丈夫,而这别人竟还是自己的亲弟媳。2015年12月28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夺夫仇恨”而引起的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驳回。

被告李某的弟弟是原告刘某某的丈夫,两位当事人本是和谐相处的亲属关系。天有不测风云,李某的弟弟因病去世,丢下了年轻的妻子和年幼的侄子,李某很是心疼,便把刘某某及侄子接到自家一起 生活 ,不料却“引狼入室”,致李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李某的丈夫变成了刘某某的丈夫,刘某某原是李某孩子的舅妈,现却变成了李某孩子的继母,从此两人埋下了“仇恨”。

2015年5月的一天上午,原、被告在潘集区袁庄路西村环卫处院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在厮打过程中,被告李某将原告刘某某右手二拇指咬伤。公安机关接警后认为该起纠纷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且情节轻微,调解解决是最好的办法。后经调解双方于当日达成协议:1、李某支付刘某某因此事产生的各项费用2000元(已履行);2、双方不得为此事再产生其他纠纷。原告于当日出具收到李某的赔偿款2000元领条一份。后原告刘某某不慎被重物砸伤右手食指,导致右手食指肿胀、疼痛、流血,在淮南东方医院总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等4972.87元。原告认为手指感染是李某咬伤所致,为此,原告将被告李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9451.27元。

办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称二次住院是因被告咬伤发炎所致,为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告赔偿,但因其提供的病历显示其受伤是因重物砸伤所致,与其诉称相悖,二次住院的花费与本案被告无关,原告的诉前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原告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据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决定。(李旭东 岳园   记者 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