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一纪检干部被控三罪名 “人情往来”40万

27.10.2014  11:07

本报讯24日,淮南市大通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市纪委纪检监察综合室原主任李阳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八公山镇政府在八公山区煤炭供销公司5号井占有20%股份。公诉人指控,2012年1月,时任八公山镇书记的李阳和时任镇长谢某(另案处理)私自决定,把煤炭公司给镇政府的20余万元奖励款分给镇党政班子成员,剩余的3万元交由时任镇党政办公室副主任、组宣科长朱某保管。春节期间,李阳、谢某等人到辖区内个体户郑某(另案处理)家吃饭时,李阳安排从朱某保管的3万元中拿出两千元送给郑某小孩。对于李阳与镇领导私分矿上给的奖励款,公诉人认为应追究其贪污罪。

公诉人指控了李阳11项受贿犯罪事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4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另外,在淮南市城市重点工程东西部第二通道(八公山段)集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李阳还滥用职权,造成80万元公共财产损失。

面对指控,李阳及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对于受贿事实部分认可,部分认为只是人情往来,不构成犯罪。在最后陈述中,李阳对自己收取贿赂的事实表示后悔,恳请法庭可以认定其自首,从轻处罚。

该案未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张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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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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