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修订《淮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29.12.2016  02:03

  12月22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召开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工商局送审的《淮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5年以来,围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先后出台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今年8月4日,市委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对修改2014年12月出台的《淮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作出部署,要求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资源,降低市场主体登记门槛,更好地促进大众创业。

  本次修订,增加了有关“利用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规定,集中体现为“1张负面清单+2项承诺”。1张“负面清单”,是指列举不允许利用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情形;“2项承诺”是指,拟从事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承诺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承诺经营中有扰民现象且无法改正的自愿搬迁他处。对虚假承诺或者不践行承诺的,登记机关将认定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工商登记,依法给予责令改正、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