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法院:证人签署作证保证书 促进诚信诉讼

24.03.2015  12:32
 

  安徽法院网讯          “我保证忠于真相,向法庭如实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如提供虚假证言等行为,我自愿接受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这是2015年3月20日涡阳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证人在出庭作证前签署的证人作证保证书的部分内容。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涡阳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制作了证人作证保证书,要求证人在出庭作证前签署,以杜绝虚假证词对法院诉讼的干扰,实现公正高效司法,促进诚信诉讼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