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07.08.2015  09:00

  中安在线8月6日讯 为了提高立法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今日向社会公布《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已登载在安徽政府法制网,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施行十年亟待修改

  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施行已有十年。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条例》。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修改决定》新增内容,需要我省《条例》作出相应调整,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鉴于上位法的修改情况,以及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的亟需规范的新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

  自8月5日至25日,《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征询公众意见。提出意见的方式有四种:登录中国安徽网,点击网站首页下方的“省政府法制办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登录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点击网站首页右侧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fzbxzfzc@126.com。

  通信套餐未使用完不得“清零”

  根据征求意见稿,从事电信、有线电视、互联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以套餐方式收费的,应当按实际接受的服务计量收费,未使用完的不得清零;未经消费者同意,绑定软件自行开通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功能等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此外,因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没有法定事由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减免相应费用,并赔偿损失。

  签订买房合同前预购订金应全额退

  在商品房销售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消费者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向消费者收取的商品房预购订金等费用。宣传海报、沙盘等宣传房屋和规划设施的说明、允诺具体确定的,视为合同的内容。

  小区规划存在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购买的书面答复。消费者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消费者有权不予购买;消费者未予购买的,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查验商品拆除包装不作拒退理由

  在网上购买商品,如果不满意,退货难。有些商家以商品包装已经开启等种种理由拒绝退货。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的最新规定,这样的理由将无“立足之地”。征求意见稿明确: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依照法律规定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应当保证商品及附件完整,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为查验商品而拆除商品包装或者试用、调试、安装商品为由拒绝退货。

  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并按照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

  耐用商品瑕疵举证由经营者承担

  对于商家所售出的耐用商品出现瑕疵容易“扯皮”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移动电话、摄像机、油烟机、热水器、微波炉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医学美容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