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追逃已成中国反腐"第二战场"

02.12.2014  10:52

    近年来,一些贪官携款外逃事件频频触动公众神经。今年以来,国内严厉打击贪污腐败案,开展“猎狐2014”行动,与外国政府进行前所未有的强力合作,掀起了一场场境外追逃贪官风暴。

  中国追逃贪官行动在整体反腐败体系中有何作用?专家表示,这体现了国家坚定反腐的意志和对腐败零容忍的强硬表达。协作式司法造就“无国界”反腐制度,打造出法治反腐的无缝天网,必将令腐败分子走投无路、无所遁形。

 

  全球追逃 国外不是贪腐分子的“避罪天堂”

  “不能让国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吹响了境外追逃腐败分子的号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孝正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全球追逃’最大的意义在于震慑了贪官和潜在贪污分子。这个信号是强烈的,一场声势浩大的境外追逃战役已经打响。”

  周孝正认为,这也警示那些心存侥幸者:中国的反腐行动并不存在安全的避风港,境外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避罪天堂”;不要再做“国内犯罪国外躲避”的美梦,只要违法犯罪,无论跑到天涯海角,都终究逃不脱恢恢法网。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马呈元也表示,海外追逃贪官行动所显示出来的巨大威慑力,是在告诫那些潜在的外逃贪污分子,国外也已经不安全了。“如果一个贪官贪了很多钱,在国内不能花,现在国外也不安全了,在某种程度上是不是就能促使他收手呢?这起码就是要让贪官的心里不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助理田飞龙则认为,海外反腐只是中国整体法治反腐事业的“第二战场”,主要处理腐败的“存量”问题,是对既有腐败行为的合法追惩。

  他说,“此次‘内外联动’,通过跨国刑事司法协助体系克服“法治有国界”的主权限度,面向人类共同利益,以协作式司法最大范围地打击贪腐,造就“反腐无国界”的理想反腐制度条件,打造出法治反腐的无缝天网,必将令腐败分子走投无路、无所遁形。”

  对于我国海外追逃的力度和魄力,网友“枫林客”说,习近平总书记上台以来频频亮出反腐铁拳,外逃海外贪官的“美梦”正逐渐破灭。

  南方日报评论说,今年以来,在中纪委的协调指挥下,所有涉及部门通力协作,内外联动,剑指洗钱和出逃的渠道漏洞,规模和力度前所未有,既回应了百姓的诉求,也给腐败分子带来巨大震慑。

  国际反腐 构建严密的“制度之笼”

  截至今年9月,中国先后与63个国家缔结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共同打击贪腐犯罪。

  在10月29日举行的蓝厅论坛上,王毅表示,本次APEC会议取得100多项成果,反腐败宣言是其中重大成果之一。此前举行的APEC第三次高官会及相关会,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已召开第一次会议。该合作网络致力于加强亚太地区打击贪官外逃和非法资金外流方面的国际合作。这表明,在现代民主法治条件下,法治反腐与跨国刑事司法合作逐渐构成更加严密的“制度之笼”,对腐败分子“虽远必诛”。

  田飞龙认为,国际反腐合作有理性基础。跨国刑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构,有效扩展了中国国内反腐法治体系的效力范围,也增强了外国政府合作意向。

  田飞龙介绍,首先,腐败是全世界共同的难题,是对全人类道德与利益的严重损害,拒绝反腐合作违背普遍正义。一个典型例子就是瑞士银行今年放弃了保密传统;第二,合作以互惠为原则,以刑事司法协助体系覆盖更广泛国家和地区,有利于各国反腐成效的共同改进,如中美之间签订了互换账户信息协定;第三,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可以为某些价值或制度差异做出特别安排,比如政治庇护或死刑适用问题,而不影响整体上的反腐合作框架。这都将有助于解决全球腐败问题。

  追贪常态 治腐需内外合力治标又治本

  长期以来,腐败成为危及执政基础、损害改革转型正义与成果公平分享、破坏官民互信的政治毒瘤。

  有评论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是一次融合“反腐”与“善治”双重目标的重大改革决断,法治反腐已成为社会各界的政治共识与治国方略。

  但对于海外追逃行动,马呈元也表示,这次海外追逃不应是一种应急式的运动型执法,从正规的法制建设来说,而应成为常态。

  马呈元说,“在任何法制发达的国家,严打腐败本是个长期的工作。无论什么时候出逃,国家都会花大力气来抓捕,追逃贪官应该成为一种常态。这样做最大的意义在于,追逃行动一旦成为常态,以后任何犯罪嫌疑人就会清楚,即使贪污巨款并成功出逃,也不意味着身藏国外就是安全。”

  无论是追逃还是追赃,从根本上来说,要思考中国如何抑制腐败现象发生,要清理滋生腐败的制度土壤;其次要摒弃运动式的执法追逃,应将反腐制度化,更多探讨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机制。

  与海外反腐的“第二战场”相比,田飞龙提出,国内反腐则具有抑制腐败“增量”和改善内政治理的全面法治意义。个案性的反腐是治标,是对“存量”的有效清理,而构建“制度之笼”,一手抓反腐,一手抓善治,则是治理腐败的治本之策。只有国内外反腐共同发力,贪腐分子的外逃梦才会彻底被打破。

责编:李新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