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追逃如何继续?

02.12.2014  10:53

    导读: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大限昨日到期。自7月22日开启“猎狐2014”专项行动至今,全国公安机关已从美国、加拿大、西班牙等57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329人,149人系投案自首。

  落网

 

  从57个国家和地区抓获329人

  11月30日,“最后通牒”大限到期前一天,潜逃意大利11年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姚某被河北警方成功劝返回国。外逃经济嫌犯自首期为10月10日至12月1日,自首期限为53天。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前,7月22日,公安部已在全国部署“猎狐2014”专项行动,要求全国公安机关从即日起至年底,集中开展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行动。通告发布当日,全国公安机关已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128名。

  7月22日以来,公安机关已从美国、加拿大、西班牙、阿根廷等57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外逃经济嫌犯329名,其中潜逃10年以上的超过20人,149人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自首人数占总人数一半。

  追逃

  32个境外追捕小组平均年龄只有30多岁

  11月28日,最高检网站发布消息:外逃美国、欧洲的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徐玉锁投案自首。徐玉锁涉嫌向原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行贿。

  除徐玉锁外,此次被公安机关“猎”回来的“狐”还有:潜逃境外14年的某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行长余国蓉,从泰国被逮捕归案;隐匿韩国的中国海运(集团)韩国釜山公司原财务经理李克江;还有在斐济被逮捕的轰动一时的“美女高管”、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等。

  猎狐行动开展4个月,抓获外逃经济嫌犯人数已是去年的两倍多。2013年,追捕在逃海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行动中共有151名嫌犯被缉捕回国。专项行动负责人刘冬曾向媒体介绍,“猎狐2014”专项行动派出32个境外追捕小组到世界各国开展工作,因经济犯罪嫌疑人是一个高学历、高智商人群,为此,“猎人”都是经侦专业、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甚至有海归,平均年龄只有30多岁。

  提问

  “自首大限”到期“猎狐”如何深入

  昨天已是自首大限最后一天,大限结束后,外逃经济嫌犯将如何处置?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首大限结束后,追捕外逃经济嫌犯的工作仍会继续进行。

  黄风表示,国与国之间的有关合作协议,是追捕海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依据。今年以来,我国频频借助国际场合加强和其他国家的追逃追赃合作,是今年“猎狐”行动效果很好的重要原因。他指出,下一步需要进一步研究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寻求更多国家在引渡条约之外的支持,如异地遣返、劝返等,同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国际合作能力建设。

  “猎狐2014”专项行动负责人刘冬也曾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追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是没有节点的。“这项工作已经开展了很多年,并且还要继续开展下去。只要还有一个嫌疑人在逃,我们的工作就会继续。”

  刘冬介绍,公安部自1998年9月成立经济犯罪侦查局后,特别设立了追逃处。2008年以来,先后从54个国家和地区成功将730余名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近年来,每年的案件数量为10多万起,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形成外界所说的外逃“风潮”,但其数量确实是“稳步趋升”。

  自首大限通告指出,在此期间拒不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尽最大努力将其缉捕归案并依法从严惩处。黄风对北青报记者表示,通告中的减刑免刑措施,是现行司法中对自首规定的条件,自首大限结束后,对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仍然适用,只是自首大限前后减免轻重略有区分。

  黄风说,就具体实践而言,公安机关对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首认定条件较国内宽松。他指出,对国内犯罪而言,若涉嫌犯罪人员已被采取控制措施,自动投案不算自首。但对外逃涉嫌犯罪人员,在被他国警方拘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其主动采取措施缩短海外停留时间,尽早回国,也算其自首。

责编:李新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