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首例社区服刑人员获减刑

04.05.2015  16:05

  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院依法裁定泾县泾川镇社区服刑人员曹某减刑四个月。成为泾县泾首例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减刑案件。

  2013年3月21日,曹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由于患有严重的尿毒症,泾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曹某在泾县泾川司法所接受社区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严格遵守各项社区矫正纪律制度,积极配合泾川司法所的管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按时汇报自己的个人情况,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服刑期间因表现较好、思想稳定、确有悔罪表现。2014年10月,曹某以感恩的心回报社会,与省红十字会签订了《遗体捐赠协议书》向社会捐献遗体。因此曹某先后三次被社区矫正机关表扬。

  鉴于曹某的优良表现,泾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宣城市社区矫正奖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启动了对曹某的减刑程序,并获得市检察院、市中院的支持。

  得到减刑通知后,曹某激动的说:“没有想到自己在社区矫正期间也可以减刑,现在觉得就像是在做梦一样。政府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自己一定要在今后的日子里认真做事,坦诚做人,再也不给自己的人生抹黑。

  曹某某获准减刑,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泾县泾川镇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彰显了社区矫正《刑法》执行宽严相济的原则,给全县社区矫正人员树立了典型,传播了社会正能量。

  ( 王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