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社区矫正机构执行首例“禁止令”

02.11.2017  00:53

    安徽新闻网(www.ahnews.org)讯:25岁的杨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近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城市泾县人民法院同时宣告:禁止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这是泾县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执行的首例社区服刑人员职业禁止令。

  为依法执行首例禁止令,使杨某顺利通过缓刑考验期和禁止令执刑期,泾县司法局于接收杨某当日即开展专项教育,当场向杨某明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各项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必须严格履行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教育改造,否则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必须严格遵守禁止令规定的内容、时限,否则将依法撤销缓刑。杨某所在辖区司法所也表示,将对这名特殊社区服刑人员实行严格管控,除按社区矫正正常的监管教育程序实施外,将对其实施信息化核查和落实手机定位,并按月将罪犯接受监管、平时表现及书面汇报情况向县矫正中心反馈。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是一种社会管理创新,发禁止令是为了防止服刑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