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声在监狱中响起

04.11.2016  23:05
 

  安徽法院网讯  “我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受应有的刑罚。

  2016年10月31日下午,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响起,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庭审、国徽……一切都与往常一样,然而不同的是开庭的地点设在了蜀山监狱内,30多名在押犯人和监狱干警在这里参与旁听接受法制教育。

  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系安徽省蜀山监狱在押犯人,2011年由于犯盗窃罪被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8个月,2016年2月14日下午,王某因打饭插队由民警张某喊至办公室进行批评教育,王某不接受教育,并言语顶撞民警。站在一旁的胡某见状指责王某,王某遂朝胡某面部击打一拳,造成其鼻部出血受伤。事后,经鉴定胡某鼻骨经击打造成骨折属轻伤二级。

  对于这起发生在监狱中的刑事案件,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立即重视起来,由刑庭庭长杜卫根、刑庭法官孙钰及陪审员迅速组成合议庭来到蜀山监狱开庭审理。

  当天下午,经过庭审准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等程序,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时,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11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整个庭审前后共持续1个半小时左右,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就本案一些相关问题与旁听在押犯人及监狱干警做了交流和解答,起到了寓教于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