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症下药” 案件顺利执结

20.10.2015  15:37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对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对汪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审查后认为,汪某某因销售不合格产品,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汪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催告,汪某某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接手此案后,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仅2000多元,汪某某一直不履行义务,是不是有什么具体原有,于是亲自到汪某某家去一趟,当面向其送达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一开始汪某某都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承办法官通过与其拉家常,了解到她之所以不履行义务,是认为销售的产品不合格是经销商的原因,不是她本人的原因。了解到问题的症结,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向其宣传相关的法律规定及不主动履行的法律后果。后汪某某在送达回证签字,并表示她会主动履行的。几天后王某某主动履行了义务。此案得以顺利执行,维护了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