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湖长制,强化的都是责任制

23.11.2017  19:03

  近日召开的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强调,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这既是对湖泊保护的高度重视,也是对推行河长制经验的系统总结。目前,我省重点河湖明确市、县河长,长江、淮河、新安江干流、巢湖四个省级实施方案印发实施,河长制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水环境问题“病因”千头万绪,归根到底是权责不清晰。现实中,“多头治水”的客观存在,有时难免滋生推诿扯皮等现象。河长制则创造性地将分散的治水职责向地方党政主官集中,把“部门制”变为“首长制”,不仅提升了“一把手”对治水的重视程度,更强化了他们的责任意识,有效推动了治水属地责任的全覆盖。这是实行河长制解决复杂水环境问题的秘诀,也是推行湖长制可以借鉴的依据。

  无论河长制还是湖长制,其核心都是责任制。压紧压实“关键少数”责任,一方面要做好制度设计,健全组织体系架构,细化实化责任范围,完善绩效考核机制,让防治精确到每一条岸线,让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另一方面,要强化问责追责,硬化实化督察考核,特别是探索量化问责,对每一层面的问责对象确定对应的问责情形。科学划分责任范围,精确锁定责任主体,层层传导压力,才能确保绿水长流。